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富天华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资产管理合同》、《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2025年11月13日,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统计了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并由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3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共计343795663.18份,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632864669.34份的54.32%,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有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294656407.34份,反对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24544632.37份,弃权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24594623.47份。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集合计划份额的85.71%,达到参加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二、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1月1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富天华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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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1、解除《资产管理合同》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已通过销售机构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安排,应当在2025年11月19日15点前向销售机构申请解除《资产管理合同》,销售机构审核确认后为投资者解除《资产管理合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赎回其全部份额并关闭投资者申购、赎回本集合计划的权限;如投资者未在2025年11月19日15点前申请解除《资产管理合同》,将视为同意并签署《华富天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其持有的份额将结转为华富天华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

2、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安排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集合计划的正式转型,并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

3、《华富天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办妥后,《华富天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基金”)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查看。

《华富天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申购、赎回具体安排以华富基金网站(/)公告为准。投资者届时可登录华富基金网站查询详细信息。

四、备查文件

1、《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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